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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国外残疾人立法情况


来源: 时间:2015年03月2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一、概况

国外关于残疾人的立法,传统上以欧洲为代表,注重对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从保障残疾人权利角度陆续制定了反残疾歧视法,如《美国1990年残疾人法》、《澳大利亚1992年残疾歧视法》、《英国1995年残疾歧视法》等。近年来,欧洲各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互相借鉴,欧洲各国陆续出台了禁止残疾歧视的法律,普通法系各国也加强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亚洲也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残疾人法,如《日本残疾人基本法》、《韩国反残疾歧视及其补偿法》、《印度1995年残疾人法》、《巴基斯坦残疾人法令》、《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等。世界许多国家除了有综合性残疾人立法外,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残疾人立法也比较健全,如香港的《残疾歧视条例》,澳门的《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台湾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

最新的残疾人立法趋势,一是更多地强调残疾人个人为权利主体;二是强调国家在满足残疾人需要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二、主要内容

各国残疾人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调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和反对残疾歧视。强调残疾人与其他公民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公民,强调残疾人与其他公民权利平等,强调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反对残疾歧视。

二是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和特殊保障。为改变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利地位,国外法律在重申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的同时,普遍规定通过辅助方法、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给残疾人特别扶助,以弥补残疾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实现残疾人的价值。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政府和社会有义务帮助残疾人康复,使其补偿功能、增强参与能力。各国普遍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和保护残疾人通过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接受融合式教育和特殊教育;鼓励残疾人融入社会,对残疾人出行等提供优惠和补助。许多国家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例如保留停车场、座位,购物优先等。

三是注重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上百年的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一个覆盖全部人口、涵盖各种情况的完整的体系,这一体系已经将残疾人包含在内。此外,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立法,如比利时1987年的《残疾人福利法》,瑞典1998年的《残疾补贴和护理补贴法》等。澳大利亚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因孩子身体、智力或心理伤残而需要在家里予以护理和照顾的,可领取补贴。需要长期在家照顾重度残疾人的养老金领取者或领取其他补助者,同时还可以得到护理者补贴。此外,许多国家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国对残疾人康复给予补贴,并且免费或优惠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

四是重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欧盟推行的“为所有人设计”通用设计原则,强调在产品设计中要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和普通大众的需要相结合,着力统一欧洲的残疾人产品和服务标准。澳大利亚、新西兰规定所有建筑物和设施都必须提供残疾人通道,每个旅店和宾馆都必须有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各国还十分注重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工作,一些国家对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交通的字幕、手语等明确了要求,并保障盲人、聋人在电信、网络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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