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公务员局及省残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增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施意见》对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5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并部署了22项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从2015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情况和残疾人底数,从2015年起,对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残疾人的单位,空编使用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须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公开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从2016年起,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记者黄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