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集中解决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发展进程中的突出性问题,近日,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残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结合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发展实际,一是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中关于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自2014年起建立同级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管理制度,并提出到2014年年底,凡是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二是将国有企业纳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点单位,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由各级政府国资委组织国有企业定期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三是将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中,定期向社会给予公布,督促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四是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联网管理模式,依法征收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应收尽收。五是提出建立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执法检查机制,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牵头,定期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六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经费渠道和基本职能,为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省残联将以落实我省实施意见为主线,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意见的执行、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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