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联合出台《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促进福利性企业(福利性企业指社会福利企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有效解决残疾人集中就业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扶持福利性企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服务企业发展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各级政府采购活动要全面落实有关优先采购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福利性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性、扶持性作用,促进我省福利性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意见要求,重点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鼓励支持福利性企业参与政府购买。一是本省福利性企业享受我省规定的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报价)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给予适当的分值优惠。二是各地要逐步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专营试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三是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优先采购福利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意见明确,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全面加强对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各市级民政部门和残联部门要将审核确定后的福利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以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正式予以公布;要积极为福利性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指导其科学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有效提高福利性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中标(成交)率;要通过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平台,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福利性企业及其提供的特色商品及服务,增进采购人和社会各界对福利性企业的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福利性企业商品、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福利性企业商品、服务的,要责令其纠正,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做好对促进福利性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的追踪问效工作,加强同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更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