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残办〔2014〕37号 为组织实施四川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4〕5号),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当年的发放对象,为截止上年12月31日具有四川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经申请和审定的残疾人。 二、发放办法 护理费用补贴按季度发放,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直接发放,由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放对象清单和银行帐号,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直接计入发放对象的银行帐户。限于技术条件,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个别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采用现金发放。 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发放程序 (一)告知。基层残联要按照“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的要求,在“入户调研”环节,向每一个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告知护理补贴政策,并提供《四川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也可到所在村(社区)领取《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审批表》,也可向进行“入户调研”的工作人员提交。当年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对每一个提交了《申请审批表》的重度残疾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要及时填写《四川省残疾人需求情况调查表》,并制定帮扶方案。 (三)初审和公示。村(社区)汇总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初审和公示情况,报乡镇(街道)残联。 (四)审核。乡镇(街道)残联自接到村(社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残联。 (五)审定。县(市、区)残联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逐级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汇总人数逐级上报市(州)残联和省残联备案。 (六)档案管理。县(市、区)残联要督促乡镇(街道)残联,及时将发放到位的情况填入《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卡》,录入《四川省残疾人个性化服务信息平台》,并将其中一份审定后的《申请审批表》与残疾人的“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档案一并保管。 (七)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要制定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时了解发放对象的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关注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改善残疾人发展状况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残联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财政部门足额落实资金,对当地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现“应补尽补”,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二)严格管理。各地要加强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和公示制度,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徇私舞弊。 (三)加强监督。各级残联要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情况作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的重点督查内容,采取入户调查、电话询问、残疾人个性化服务信息平台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审核审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大力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制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每一个重度残疾人都知晓、了解这一重大政策,同时还要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努力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鉴于2014年是第一年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为便于残疾人申请,各地均不得在2014年限制重度残疾人的申报时间。 各地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